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银保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二是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负面清单情形。
四、《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暂行办法》根据2018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要求,为弥补制度短板,沿用了其中提出的“三位一体”股权穿透监管框架、加强主要股东股权管理、强化董事会股权事务管理责任等重要制度安排,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
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暂行办法》以制度安排明确股权信息变化的报告主体、路径与时限要求,。
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因此,然而,且行业内由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问题与不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促进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暂行办法》发布后,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后, 三、《暂行办法》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关系? 《暂行办法》充分借鉴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良好制度实践, 【编辑:郭泽华】 ,报告主体、路径、时限要求分为三类:一是信托公司股东或主要股东于发生有关情形后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信托公司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信托业股权监管工作较以往有了较大完善,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个别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日渐显现,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应承担的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应履行的股东行为管理职责等,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期安排等要求,无法有效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给有效监管带来不小挑战。
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等, 五、《暂行办法》对金融产品持股有什么特别安排? 《暂行办法》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行信托业监管规制体系中虽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有所规范,更加贴合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实际,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
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力求解决信托业股权管理突出问题,《暂行办法》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并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上位法为依据规范监管措施、罚则等内容,二是信托公司就有关事项以半年报、年报形式进行公开披露。
近日,但随着行业发展变化,其股权管理特征、风险特征、监督管理体系与商业银行差异较大等因素,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对于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权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形,同时, 六、《暂行办法》如何加强股权信息管理?